人大简介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

1959年5月,东流、至德两县合并,成立东至县。1961年9月,东至县延续东流、至德两县的届次召开了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东至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正式成立。1963年10月召开东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其后,由于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和进行换届选举,直到1981年2月27日至3月5日才召开了东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是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召开,共有代表246名。其中:工人17名,农民117名,干部82名,专业技术人员29名,军人1名。在这246名代表中,中共党员162名,妇女80名,少数民族2名。

1992年之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自1993年开始,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我县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3月,东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组成人员职数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决定,现已由第七届的9人增加到第十六届的30人。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是2022年1月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2019年12月,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为县人大唯一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内设“两室八委”,即: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和司法、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农业与农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事代表选举、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其中,预算审查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均于2017年设立,分别在财经工委、研究室挂牌。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

6、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