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剑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
职务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剑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剑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
职务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剑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