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昭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处,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分歧,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2025年10月,被告宋某雇佣原告吕某前往被告冯某家中从事建房木板安装作业。施工期间,吕某不慎从木制楼梯坠落至休息平台,造成左脚受伤。事故发生后,吕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续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吕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本案属于劳务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双方为雇佣劳务关系,案件争议标的额不大,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诉求。二被告认为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对赔偿数额存在异议,不愿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原告则主张自己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合法损失理应得到足额赔付,双方初期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针对双方核心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及人身损害赔偿法定标准,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各方的责任边界。经过法官多轮细致沟通、情理法并用,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在此温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当结合雇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管理提醒义务,以及劳务者自身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过错情形,划分各方责任。雇主应当为务工人员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做好安全提醒与现场管理;提供劳务者自身也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我防护,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