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未定价 证人来说话

来源:东至人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点击数:

近日,东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案件。


原告某商行系经营散装食品等批发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14日经他人介绍,原告向被告胡某出售健力宝600件(每件12瓶,每瓶560ml),但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健力宝单价,收货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现原告主张按其进货价格25.5元/件计算货款,被告认可10元/件,双方由此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及时给付货款。原告主张按25.5元/件计算货款并向法庭提交进货发票为证,被告辩称此价并非为约定的价格。法院认为进货发票仅能证明原告当时所进货物价格,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本次买卖合同的单价,故对原告主张按25.5元/件计算货款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应按9元/件计算货款并向法庭申请证人朱某、钱某出庭作证,法院认为两证人均陈述10元/件,证言相互印证且证人朱某系双方介绍人,从原告处得到报价10元/件后介绍给被告,如最终改变交易价格应有明确约定,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单价约定,结合健力宝销售季节和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的客观事实,法院对证人证言证明双方达成10元/件的约定予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健力宝600件(每件12瓶,每瓶560ml),总货款6000元。该案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经池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东至县法院 陈千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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