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检察院多措并举,持续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和浓厚的宣传氛围,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民积极性和参与度。 一是联合县公安、司法部门,开展以“扫黑除恶、敦促自首、欢迎举报”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日活动。在县城政务新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设立宣传点、悬挂横幅、设立宣传展板,向围观群众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法律咨询等,提高群众对涉黑涉恶犯罪的鉴别力和参与专项斗… [详情]
—东至县检察院举行首次未成年人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 东至县检察院不断加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力度,创新思维,推进“童心驿站”品牌建设。4月10日,对首次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在考察期满后,举行了“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仪式邀请了法定代理人、侦查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参加。 在宣布教育仪式上,宣读人告知了保密义务,并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 [详情]
为强化治标治本成效,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近日,东至县检察院多措并举,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再动员、再部署。先后召开院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院扫黑办会议和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推进会。深入学习领会近期中央关于专项督导、依法严打、打伞破网等重要指示精神、省市检察院的最新工作部署和县委调研指导会议的要求,确保认识上提升,思想上校准。二是强宣传、勇担当。4月8日,积极参加全市检察机关… [详情]
4月1日,由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海兵、段又训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海兵、段又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该组织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海兵… [详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东至县检察院积极落实上级相关要求,勇于担当,强化部署,坚持四个到位,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提升政治站位。成立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召开动员会、推进会等7次。切实做到传达上级精神和要求及时不落后,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的认识和信念坚定不松懈,全力开展专项斗争的责任和压力到人到岗。 二是学习意识到位,强化… [详情]
7月19日,东至法院大渡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方某的女儿与被告吴某甲的儿子于2014年离婚,二人婚生子傅某随原告方某的女儿生活。2018年2月11日14点许,原告方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后门处碰见被告吴某甲,遂向其讨要孙子傅某的抚养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并拉扯推搡致双方倒地。在方某与吴某甲相互抓挠之际,被告吴某乙拉扯了方某的头发,被告吴某丙在方某躺在地上拉扯他衣服时,用左脚踩了方某的胸口处… [详情]
5月17日,借“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强势之风,东至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十年积案。 刘老今年70岁,系江西鄱阳县人,十年前培育菌种和安徽东至郑某经营的菌业公司发生生意往来,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因业务成讼,刘老将公司告到法院,2008年6月,鄱阳县法院判决郑某经营的公司支付刘老货款13000多元。刘老拿到判决书后,先向鄱阳县法院申请执行,因未执行到任何财产,2013年1月,该案委托东至县法院执行。东至法院立案后,… [详情]
1月30日,当事人将一面写着“秉正义系弱抑强、持公平善解纠纷”的锦旗送到东至法院承办法官手里,感谢承办法官在审理东至县金域置业有限公司、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34户业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和勇于担当,表示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始终把他们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从他们最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切实实地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据悉,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1日后停止… [详情]
7月3日,东至法院通过积极劝导,以理服人,顺利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5年8月,周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定婚仪式,后因双方发生争吵而解除婚约,但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彩礼,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返还彩礼款32800元,同时判决周某返还胡某嫁妆。判决生效后,胡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周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受理该案后,立… [详情]
近日,在分管领导带领下,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联系乡镇的检察官陆续到所联系乡镇开展工作,与乡镇负责同志进行对接,与基层司法单位负责人展开座谈,并送去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编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法规和案例选编》一书。 具体做法是:一是统筹兼顾。按照县委政法委要求,把检察官联系乡镇、“专题党日+”及开展驻派出所检察督查三项工作融为一体。二是明确职责。要求驻乡镇检察官当好“六员”(法律政策的宣…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