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崩兴宇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8月11日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崩兴宇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崩兴宇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8月11日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崩兴宇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