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细则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根据《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平级转岗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拟任人选,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换届时继续提名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或组成部门之间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已参加过考试的,可以不再考试。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前进行。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部门协办。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以《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为主要内容,同时根据考试对象所担负的工作性质加考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在任命或决定任命前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作为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依据,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用100分制。达到60分为合格。凡考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提请任命或决定任命。对考试不合格者可组织进行一次补考。
第八条 任命或决定任命对象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得缺考,未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不提请任命或决定任命。
第九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严禁请他人代考。对考试作弊或请他人代考的,一经查实,按未参加考试处理。
第十一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任命或决定任命文件后三日内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将考试的试题范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通知参考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参考人员做好参考准备。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