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或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进行回答。
第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或旁听。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和决议、决定,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实施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汇报贯彻执行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在紧急情况下,许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决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室、研究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研究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和内务司法、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农业与农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事代表选举、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及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和机关的文电、档案、保密、文印、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联络、协调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并负责有关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办理申诉案件;
(四)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承担机关的财务、财产、接待、安全保卫、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
(六)承担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及有关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建设和地方人大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二)承担或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三)组织实施人大宣传工作,负责常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大网站的宣传和报刊发行工作;
(四)收集整理和交流人大工作信息,编辑《东至人大》;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加强同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承办司法监督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督促检查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承办有关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等方面工作;
(四)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专题调研任务;
(五)承担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加强同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了解情况,反馈信息,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供材料;
(二)督促检查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承办有关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三)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预算和决算草案;调查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提供依据;
(四)对计划、预算的调整、变更或较大项目的安排,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或决定提供依据;
(五)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专题调研任务;
(六)承担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七)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加强同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联系,调查了解农业与农村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二)督促检查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承办有关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三)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专题调研任务;
(四)承担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加强同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
(二)督促检查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承办有关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三)调查了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及问题,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四)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专题调研任务;
(五)承担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加强同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检查了解《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务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按照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承办人事任免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方面工作;
(四)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指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五)负责县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和市、县人大代表的补选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专题调研任务;
(八)承担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九)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城建环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围绕城建环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了解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等有关方面情况及问题,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三)加强同对口单位的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
(四)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专题调研任务;
(五)承担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民宗侨外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围绕民宗侨外事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了解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方面情况及问题,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三)加强同对口单位的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
(四)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和本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专题调研任务;
(五)承担相关工作的信息处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无效。
第五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的议程通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组织起草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项建议名单;
(四)成立本次会议秘书处;
(五)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单位;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和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正式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以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本县各地视察工作时,应联系当地的县人大代表,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联系本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批示,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同驻地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各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调研和视察的事项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可以邀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参加。
第四十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常务委员会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就地进行视察。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的内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调查研究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转告当地人大或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需由县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的,由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处理,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