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何永生同志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9年11月1日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何永生同志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