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东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支持和保证代表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充分了解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代表联系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依托代表小组建立群众联系点,经常性地到联系点走访听取群众意见;
(二)单独、联合或者依托代表小组接待群众来访;
(三)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中听取群众的意见;
(四)在乡镇人大的组织下,就有关问题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条 对联系群众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要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以下方式促进解决:
(一)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依法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二)属于工作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代表建议书面提出;
(三)属于合理的群众个人诉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四条 代表收到有关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向群众反馈。群众对处理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也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共同做好解释工作。确有必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进行督办。
第五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对代表联系群众给予保障时间,并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指导代表和代表小组制定联系群众计划,为代表小组集体接待群众提供帮助,并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代表同群众联系的机制、载体、途径和方式,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宣传代表联系群众的先进典型,增强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社会效应。
代表联系群众情况,纳入代表向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县人大换届时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代表联系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