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审查处理办法

来源:东至人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点击数:

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审查处理办法


——2017年12月16日东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各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内,可以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下列议案:

(一)建议对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二)建议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建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三、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由团长签署。过半数不足十人的,不得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

四、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解决办法)。要一事一案,不应将几项内容并作一案提出。

五、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二是决定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闭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研究交县政府办理;三是对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和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议案,均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六、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本次大会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下午5:00。

八、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提出建议、批评、意见,闭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交县政府研究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也应在六个月内办结,并由承办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办理结果均要书面答复代表,同时分别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内容涉及个人、家属及公民的申诉、来信和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均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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