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买卖野山羊 三被告人获刑又赔偿

来源:东至人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点击数:

2021年8月12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三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0000元并赔礼道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东至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因其妻子患有胃病,听言野山羊(学名中华鬣羚)羊肚可以治疗胃病,便联系被告人余某帮忙购买,余某即联系了被告人程某帮忙。2021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程某便在东至县葛公镇徽道村一山场放置禁用的猎捕工具铁夹猎捕野山羊,共猎捕了2只野山羊,在被告人余某的帮助下以12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洪某。后经群众举报,三被告人相继归案,被告人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2400元被追缴,被告人洪某购买的野山羊除去自家食用及送给朋友外,剩余部分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猎捕买卖的野生动物为中华鬣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余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洪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程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给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危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给植物群落更替及物种多样性带来损害,更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增加了各类疫病传播的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东至法院将进一步履行好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努力为生态环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做好野生动物的守护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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