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法院院长王孝春所作的《关于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深化基层法庭基本职能,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发挥人民法庭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确保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推动法治东至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为进一步促进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1.优化基层法庭布局。从历史沿革看,我县的基层法庭的设置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不断优化调整的过程。1959年东流、至德两县合并至“文革”以前,全县设有大渡口、东流、张溪、昭潭4个基层法庭;1983年,增设官港、胜利、香隅、洋湖4个基层法庭;2000年,设立大渡口、东流、昭潭3个中心法庭,撤销官港、胜利、香隅、张溪、洋湖5个基层法庭;2008年,张溪、洋湖法庭恢复办公;2010年,香隅法庭恢复办公;2011年,官港法庭恢复办公;2013年,胜利法庭恢复办公。从现实需要看,机构改革后,县法院现有员额制法官37人,均为政法专项编制,调整增加的可能性不大。而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整合全县基层法庭资源,调整充实基层法庭审判力量确有必要。从操作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要求,要优化区域布局,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证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也强调,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建议县法院可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高效便民的基层法庭设置优化调整方案。
2.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利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一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人民调解作为最便捷、覆盖最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要以乡村振兴、村“两委”换届为契机,加强村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是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主体衔接、制度衔接、程序衔接、效力衔接,构建完善“三位一体”调解体系,真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3.着力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一是积极探索新型送达方式,送达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微信、邮箱等现代通讯手段以提高送达工作效率。针对拒收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助力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二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三是严格规范立案登记等制度。立案时应要求立案人员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并明确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4.加强基层法庭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弘扬治水精神,扛起门户担当”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进一步坚定政治信仰,锤炼忠诚的政治品格。二是提升综合业务素养。通过培训、法庭间人员交流、院领导下沉基层指导办案等举措,全面提升基层法庭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三是调整充实基层法庭办案力量,健全书记员等辅助办案人员职业保障,统筹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缓解基层法庭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四是加强基层法庭安保力量。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加基层法庭安保人员。
5.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激励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对他们在任期内的责任履行、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参加陪审、出色完成任务、当事人满意度高的陪审员,要大力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无故不参加陪审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落实经济待遇。结合案件审理的需要,视情给予陪审员必要的办公经费、差旅费、误工补贴等,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根据陪审工作需要,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培训,又要重视审判技能的培训;既要重视岗前培训,又要重视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三是合理选任人民陪审员并组织参审。司法实践中,要根据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有针对性地抽调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如婚姻家庭案件,可抽调从事妇联工作的女性陪审员参审。在选任上,可考虑同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相结合,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在诉前调解和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