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汪光银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光银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章剑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章剑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郭家红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郭家红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